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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九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九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兰、强玉静,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力卿,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海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竞,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慧燕,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松,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向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石家庄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原审被告:边科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
原审被告:李晓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
原审被告:刘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原审被告:张建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原审被告:杨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原审被告:罗志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原审被告:史明其,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原审被告:胡永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原审被告:剧学岩,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原审被告:朱紫薇,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原审被告:赵曼,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原审被告:张立云,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以上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力娟、李键键,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九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振艳、李某某、程力卿、高海伟、樊竞、陈慧燕、温向明、张建辉、XX松,原审被告边科强、李晓赛、刘凯、杨栋、罗志虎、史明其、胡永建、剧学岩、朱紫薇、赵曼、张立云、张建涛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9民初4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北九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兰,被上诉人李某某、程力卿及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键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有当事人陈述、一、二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诉争双方对边科强、李晓赛、刘凯、杨栋、罗志虎、史明其、胡永建、剧学岩、朱紫薇、赵曼、张立云、张建涛的给付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在仲裁阶段,上诉人陈述“。李振艳。认可没有发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数额无异议”“。所有人工资已扣除了社保缴费数额:。”,原审中,上诉人虽对被上诉人李振艳、李某某、程力卿、高海伟、樊竞、陈慧燕、温向明、张建辉、XX松的给付数额有异议,但所述理由与其在仲裁阶段的陈述相互矛盾,且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原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靖
审判员 李祥
审判员 李曼

书记员: 刘琪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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