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洲胶带有限公司
柯晓林(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
董新宇(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河北九洲胶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柯晓林,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新宇,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又名李国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九洲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九洲胶带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九洲胶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九洲胶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44元,由原告河北九洲胶带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九洲胶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九洲胶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44元,由原告河北九洲胶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铁民
书记员:张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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