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吴成福
路懋乐(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行唐县香港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成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懋乐,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成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河北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河北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河北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常建新
书记员:刘盼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