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临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杨飞(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城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临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东镇镇京珠高速引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杨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飞,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城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西区西坝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临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城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临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河北临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临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河北临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雷雪
审判员:张丽芳
审判员:李珍
书记员: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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