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丰某线缆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某某。
原告韩某某。
原告代理人安世健,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枣强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苏之通,任董事长。
被告代理人宋连志,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丰某线缆有限公司、韩某某与被告河北枣强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荣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93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6247元,由被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韩彦辉
书记员: 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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