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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丰某线缆有限公司、韩某某等与河北枣强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丰某线缆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某某。
原告韩某某。
原告代理人安世健,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枣强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苏之通,任董事长。
被告代理人宋连志,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丰某线缆有限公司、韩某某与被告河北枣强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荣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93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6247元,由被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韩彦辉

书记员: 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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