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丰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丽丽,职务:董事长。
地址:广平县十里铺乡北小留村西。
委托代理人:王世鑫,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邯郸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广德,职务:经理。
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48号。
被告:国网河北广平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逢新民,职务:经理。
地址:河北省广平县城长春大道中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丰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邯郸供电公司和国网河北广平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丰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28元,减半收取226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福民 审 判 员 李佳佳 代理审判员 殷存霞
书记员:常佳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