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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超物流有限公司与河北宝某管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中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杨庄乡下闸村保新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MA07LD8R51。
法定代表人:徐玉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忠,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明,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宝某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高新区化纤北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00670080B。
法定代表人:高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淑芳,该公司员工。

河北中超物流有限公司与河北宝某管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中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中超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7.0元,减半收取计3,328.5元由河北中超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康泽峰
人民陪审员 姚莎莎
人民陪审员 狄洁

书记员: 宋东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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