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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
田丽萍(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河北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田丽萍,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学亮
审判员:王景明
审判员:张荣霞

书记员:郭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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