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中科能源有限公司(原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金鸡南大街639号。
法定代表人:杨崇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晋奎,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商殿尊,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海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秦联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一麟,河北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月强,该公司财务经理。
原告河北中科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中科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科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科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95元,诉讼保全费4615元,共计10610元,均由原告河北中科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立华
书记员: 刘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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