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北中智电池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0737497683。
法定代表人杜文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宏广,河北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蕾,女,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该厂职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人民中路31号12-B10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833256。
再审申请人河北中智电池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冀0121民初23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河北中智电池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赵北方
审判员 王建宏
人民陪审员 郝依娜
书记员: 郝军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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