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中恒泰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某区安肃镇华龙路北。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华,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定市徐某区支行,住所地保定市徐某区安肃镇振兴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子军,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中恒泰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定市徐某区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中恒泰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中恒泰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恒泰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河北中恒泰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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