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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德利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沧州国峰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河北中德利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沧州市开发区北海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东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峰,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健,
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沧州国峰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住南皮县冯家口镇。
法定代表人徐连珍,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北中德利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
沧州国峰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
河北中德利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昝越
代理审判员 冯杰
代理审判员 翟金棉

书记员: 赵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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