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河北中德利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沧州市开发区北海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东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峰,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健,
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沧州国峰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住南皮县冯家口镇。
法定代表人徐连珍,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北中德利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
沧州国峰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
河北中德利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昝越
代理审判员 冯杰
代理审判员 翟金棉
书记员: 赵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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