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中天邦正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县上伍乡小许庄桥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548968-4。
法定代表人陈玉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静,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智坤,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宏业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北大道1399号南昌化工大市场A6栋,注册号:360121210032963。
法定代表人涂某某。
被告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河北中天邦正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与被告南昌宏业农资有限公司、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的,即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中天邦正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院裁定,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庆余
书记员: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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