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张勇芹(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李某楼
原告河北中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袁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勇芹,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中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楼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河北中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中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中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苗源
审判员:石树勋
审判员:尹帅
书记员:张为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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