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樊宏(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
朱月玲
唐山市丰某某宏图物资商贸有限公司
李同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白福存
原告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某某银城铺二十二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绍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宏,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月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告唐山市丰某某宏图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某某银河路常在村西。
法定代表人韩小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同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福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某某宏图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80元,减半收取9890元,由原告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80元,减半收取9890元,由原告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季宗
审判员:马德银
审判员:曹志华
书记员:于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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