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建华大街1157-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816607X0。
法定代表人:马建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西路333号,注册号130605000008628。
法定代表人:李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素云,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大壮,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反诉。2017年12月18日,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各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各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均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二、准许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谷莉
审判员 翟涛
审判员 李宁
书记员: 刘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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