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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东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承热龙海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河北东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北环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岳天辉,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昭,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洁,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承热龙海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信路南兴融街西。
法定代表人:郎辉,任经理。

原告河北东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承热龙海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东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承热龙海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价值34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担保人刘进以自有的沧州市南环路东水厂17号楼3单元402室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承热龙海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4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北东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建新

书记员: 刘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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