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东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董镇南董村东北600米。
法定代表人:龚彦肖,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原告河北东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东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东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明辰
书记员:马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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