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化市愚公路与燕山西街交口。
法定代表人:马兆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翔宇,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马育丹,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被告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遵化市文柏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连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果,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以该案已在另一案中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河北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退回原告河北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员 伍清华
书记员: 徐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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