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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东光亚华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与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东光亚华石化机械有限公司
石树岗(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
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东光亚华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东光镇建设路26号,机构代码:73139667-8。
法定代表人杨炳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树岗,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永忠,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东辉
审判员:倪磊
审判员:韩兴祖

书记员:耿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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