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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世纪大饭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马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世纪大饭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中路19号。
负责人:李磊,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71318039T。
委托代理人:祝洪伟,沧州市运河区市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孙占栋,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世纪大饭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被告马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河北世纪大饭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6月23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负担服务费用。被告作为业主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至今未付。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8056元及滞纳金2813元,共计10869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马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物业服务合同已约定发生争议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御河新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经双方同意可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条约定,双方意思表示明确,即,须经双方同意也就是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才可以向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在原告不同意申请仲裁,双方对仲裁条款没有达成一致,故被告马某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清会

书记员:祁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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