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三五五四鞋业有限公司。地址:行唐县郜河桥头。法定代表人:范晓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宝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五星村五园路17楼1—2楼。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经理。
社会信用代码: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三五五四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宝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三五五四鞋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宝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浙江宝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淑芳
书记员:杜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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