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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万盛美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万盛美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邑县107国道中段韩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向辉。
组织机构代码证:661075536。
委托代理人宋晓龙,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原告河北万盛美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吉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河北万盛美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晓龙、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业务员李瑞生代表原告与被告发生业务往来,至2015年9月底,被告欠原告货款5858.99元。2015年10月被告给了原告业务员李瑞生货款4000元,剩余价值1858.99元的货,因质量不合格,被告让原告拉走,原告业务员李瑞生和原告工作人员马瑞章到被告处看过不合格产品,并照像,称拉回去不够运费,原告方工作人员自愿放弃了不合格产品。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供货单,明细分类账等证据,证明到2015年9月22日被告欠原告货款5858.99元。被告提交了原告业务员李瑞生打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被告将合格产品的原告货款全部付清,价值1000多元的不合格产品原告自愿放弃不要。

本院认为,原告是通过其业务员李瑞生与被告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方送货,由李瑞生收款,至2015年9月22日被告欠原告货款5858.99元,原被告双方均予认可。2015年10月,原告业务员李瑞生收取被告款4000元,此款系被告欠原告货款,原告业务员李瑞生收取货款后应及时交付原告财物部门,李瑞生至今不交,是原告内部管理问题,原告也可向李瑞生主张权利。被告不应支付双倍货款。剩余价值1858.99元的不合格产品,被告让原告拉走,原告业务员李瑞生和原告工作人员马瑞章代表原告方自愿放弃不要。原告再向被告主张权利有失公平。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万盛美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吉星

书记员: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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