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河北万盛美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万盛美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高邑县107国道中韩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向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晓坤,河北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坤、崔岭娟,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万盛美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万盛美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晓坤、被告李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岭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万盛美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单位业务员,2016年7月2日原告销售部经理和被告一同向客户催讨所欠货款时,发现被告将客户已付货款据为己有,致使原告账目显示客户仍为未付款。经计算,被告类似这种情况的据为己有的客户已付款约为3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否认且拒不返还。被告已严重侵犯原告权益,要求被告返还其不当得利。
被告李某某辩称,被告没有不当得利行为,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3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并未构成不当得利。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原告单位业务员,负责销售业务。2015年在与客户陈俊学业务往来中,陈俊学欠原告货款5858.99元,2015年10月陈俊学给了被告4000元,剩余1858.99元的货,因质量不合格,原告方工作人员自愿放弃了不合格产品。上述在已生效的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6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中作了确认。原告称被告将客户亚华纸箱厂货款23590私自处分放弃追要,还将客户王瑞新所欠原告货款42348.6元恶意处分。

本院认为,客户陈俊学给付被告的货款4000元,被告应及时交付原告,至今未交,属不当得利。其余原告主张,不能证实被告实际占有,不能认定为不当得利,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河北万盛美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000元。
上述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丽珍

书记员: 李晓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