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永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万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曹春雨,该事务所主任。
上诉人程永顺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唐山市路南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唐山市路南区系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法律服务、履行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之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沈荣进
审判员 高淑芳
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
书记员: 王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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