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万发服装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容城镇马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9601514023X。法定代表人:姜万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绍兴越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C座502-1室。法定代表人:徐勤琴。
申请人河北万发服装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绍兴越驰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申请人河北万发服装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万发服装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绍兴越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河北万发服装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案件保全费3906元,由申请人河北万发服装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鹏飞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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