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某区孔家庄镇全兴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39886166XD。法定代表人:杜金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军,风险资产经营部经理。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某区。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某区。

原告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我行到期贷款本金2.9万元及按合同约定的相应利息;2.判令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张某于2016年12月31日向我行营业部贷款2.9万元,2017年12月30日到期,月利率为9.46125‰,贷款方式:农户保证贷款,保证人张某,贷款出贷后,本息未结,截止2018年5月7日结欠本金2.9万元,利息5,080.96元。为维护我行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我行请求。被告张某、张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31日,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2.9万元,约定月利率为9.46125‰,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12月30日,并约定被告张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罚息利率为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被告张某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罚息)、原告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两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复式记账凭证、保证合同、保证借款保证人承诺书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原告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张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某、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未按约履行义务的,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并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万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借期内利息按月利率9.46125‰计算,逾期利息按借期内利率的150%计算);二、被告张某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被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张某、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