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万某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于洁
米良(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开发区春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张洪波
徐诚冰(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万某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洁,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米良,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秦某某开发区春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乃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波,该公司项目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徐诚冰,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河北万某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秦某某开发区春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河北万某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万某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650元,减半收取873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2325元,由原告河北万某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万某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650元,减半收取873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2325元,由原告河北万某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房勤
审判员:周惠欣
审判员:苑汝成
书记员:申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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