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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万某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秦某某开发区春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万某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于洁
米良(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开发区春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张洪波
徐诚冰(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万某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洁,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米良,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秦某某开发区春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乃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波,该公司项目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徐诚冰,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河北万某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秦某某开发区春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河北万某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万某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650元,减半收取873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2325元,由原告河北万某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万某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650元,减半收取873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2325元,由原告河北万某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房勤
审判员:周惠欣
审判员:苑汝成

书记员:申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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