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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仁药业有限公司与辽宁天士力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一仁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药市北大街朝晖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3055494415A法定代表人:张泽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天士力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枫叶路*****栋***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6994366085法定代表人:闫凯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一仁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天士力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该案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需原告补交诉讼费3685元。原告河北一仁药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一仁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85元减半收取1842.5元,由原告河北一仁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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