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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了与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了
魏超(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
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

原告:河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了,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17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0107910-5.
法定代表人:杨文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超,周涛,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邢台市新兴西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薛灵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河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河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杜宗凡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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