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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佳安木业制品厂与上海艳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沭阳县佳安木业制品厂,住所地沭阳县桑墟镇大河西居委会二组。
  法定代表人:万国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佩,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艳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潘文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
  原告沭阳县佳安木业制品厂诉被告上海艳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沭阳县佳安木业制品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83,590元及利息。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4日至2018年10月30日,被告先后向原告采购酚胶建筑模板、覆膜建筑模板等材料共计货款人民币1,131,140元。至2018年10月31日,原告已将货品交付于被告,并于2019年1月29日,开具了货款发票。但直至2019年1月29日,被告仅支付了货款965,550元,尚余货款183,59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拖延支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艳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5日前支付原告沭阳县佳安木业制品厂货款183,590元。若被告逾期支付,则另行偿付以未付款金额为基准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986元,财产保全费1,438元,均由被告负担。(由被告于2020年1月25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阮瑜斌

书记员:王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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