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长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大港分公司,住所地:南大港管理区兴港路西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6703300419。
法定代表人:赵建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汉正,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鹏飞,男,汉族,1980年1月21日出生,住阜城县,。
被告:河北毅宸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审坡镇殷寺院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347604137L。
法定代表人:曹立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香,阜城县四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休闲广场胡同北侧联通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069428769X。
负责人:韦国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男,汉族,1989年8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冀州市,。
原告沧州长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大港分公司与被告陈鹏飞、河北毅宸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沧州长华运输有限公司南大港分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长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大港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长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大港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计150元,由原告沧州长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大港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静
书记员:陆凯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