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气象支行。
负责人王志荣,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风、温巨昌,该公司职员。
被告高国福。
被告付淑雪。
被告张法池。
被告袁志侠。
被告薛善鹏。
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气象支行(以下简称沧州银行气象支行)与被告郭国福、付淑雪、张法池、袁志侠、薛善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风、温巨昌,被告张法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国福、付淑雪、袁志侠、薛善鹏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高国福签订《个人用款借款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9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3年8月8日至2014年2月7日,实际用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算,约定利率为月利率6.999999‰,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后,利随本清。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同日,原告向被告高国福支付了借款本金190000元。
2013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薛善鹏签订《保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薛善鹏为被告高国福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主要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诉讼费等)。同时,被告薛善鹏承诺自愿放弃优先处分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后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时,无条件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2013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张法池、袁志侠签订《保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张法池、袁志侠对被告高国福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主要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诉讼法等)。同时,被告张法池、袁志侠承诺自愿放弃优先处分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后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时,无条件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袁志侠于2011年5月10日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双方主要约定被告袁志侠为被告高国福在原告处自2011年5月10日至2014年5月9日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物为房权证南房证字第××号房屋以及南国用2005第178号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同日,被告袁志侠、张法池向原告出具《夫妻共同财产抵押承诺书》,同意用上述夫妻共同财产为被告高国福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被告高国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6300元,剩余借款本金93700元及利息未偿还原告。
又查明,被告高国福、付淑雪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个人用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高国福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逾期偿还的,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被告高国福的上述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付淑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付淑雪对此负有共同偿还责任。原告与被告张法池、袁志侠、薛善鹏签订了保证合同,几被告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张法池、袁志侠、薛善鹏应当对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原告与被告张法池、袁志侠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系为被告高国福向原告的借款提供的担保,并已对所涉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故被告张法池、袁志侠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国福、付淑雪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3700
元及罚息(罚息自2014年2月8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6.999999‰上浮50%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告张法池、袁志侠、薛善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原告对抵押物(南房证字第××号房屋以及南
国用2005第178号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优先受偿;
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9元、保全费1220元,由几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鞠法昌 人民陪审员 尹 昊 人民陪审员 马志才
书记员:韩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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