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鑫泰商品砼股份有限公司
吴志彪(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李政(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侯永斌
原告沧州鑫泰商品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桂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志彪、李政,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永斌,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鑫泰商品砼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鑫泰商品砼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7.5元,由原告沧州鑫泰商品砼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鑫泰商品砼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7.5元,由原告沧州鑫泰商品砼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鞠法昌
书记员:韩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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