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金狮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7602034-3。
法定代表人张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强,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春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黄骅市。
被告赵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金狮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崔春某、赵某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鞠法昌 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 人民陪审员 张秀芹
书记员:赵文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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