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献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水源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高爱武,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西刚,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县城西关。
负责人齐洪山,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冲,系该公司理赔部职员。
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献县分公司诉被告窦运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昌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2015年9月17日11时许,窦运台驾驶冀J×××××/冀J×××××挂牌号货车沿3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到崔尔庄村段时,左转弯驶出公路过程中与曹海伟驾驶的原告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献县分公司的冀J×××××牌号客车对向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沧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窦运台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海伟无责任。2015年9月23日,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编号为TY2015-ZA0832的《公估报告书》,评定冀J×××××车辆损失为19000元,原告支出公估服务费1520元。另查明,冀J×××××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和一份保额为100万元的三者险及不计免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原告诉求判令被告赔偿其车损、施救费费和鉴定费损失共计223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原告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献县分公司撤回了对窦运台的起诉。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献县分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之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献县分公司车损及施救费共计15750元,该款于15日内汇至原告代理人王西刚的建行卡,卡号6227000153100439223;
二、原告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献县分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9元,由原告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献县分公司自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孙昌义
书记员:刘秀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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