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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寿银,职务经理。身份证号:xxxx。
机构代码证号:682762204。
地址:青县新华小区西配楼。
委托代理人王钢,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青县。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颜

书记员:赵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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