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寿银,职务经理。身份证号:xxxx。
机构代码证号:682762204。
地址:青县新华小区西配楼。
委托代理人王钢,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青县。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颜
书记员:赵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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