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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阳支行诉沧州市运河区小某某镇小圈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阳支行
李博(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沧州市运河区小某某镇小圈村村民委员会
韩文武(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

原告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阳支行。
机构代码67853556-X。
法定代表人李晓燕,该行行长。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北大道46号。
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小某某镇小圈村村民委员会。
机构代码69587226-9。
法定代表人杨恩龙,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文武,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阳支行诉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小某某镇小圈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阳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阳支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114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阳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阳支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11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德山
审判员:武兴忠
审判员:邱俊玲

书记员:邹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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