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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阳支行与肖某某借款担保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阳支行。
负责人靳征,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刚、张久绿,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肖某某,沧州市新华区义和西街西马家胡同18号。
委托代理人魏玉和,张美华,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阳支行诉被告(反诉原告)肖某某借款担保合同及被告(反诉原告)肖某某诉原告(反诉被告)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阳支行借款担保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阳支行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反诉原告)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反诉原告)肖某某名下位于南阁底东刘家宅付18号房屋一处。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出租、转让、赠与、毁损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张德山

书记员: 邹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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