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晓玉
徐跃民(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沧州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金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玉。
委托代理人徐跃民,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之间达成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0353元,由原告沧州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0353元,由原告沧州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德山
书记员:姚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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