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任学敏(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崔亚明(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沧州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金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学敏、崔亚明,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原告沧州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诉状中写明的被告地址进行送达,未果。经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个人基本信息、详细住址或联系方式。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个人基本信息、明确住址,该起诉不符合关于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沧州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个人基本信息、明确住址,该起诉不符合关于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沧州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王华
审判员:张静
审判员:郭春艳
书记员:李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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