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上伍乡林缺屯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尤振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成立,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北路30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文广,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已约定管辖法院为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庆余
书记员: 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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