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新区渤达商贸有限公司
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
董浩(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原告:沧州渤海新区渤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钱广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计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董浩,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沧州渤海新区渤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秀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沧州渤海新区渤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广川、被告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书记员白龙飞
审判长:刘秀杰
书记员:白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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