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新区大陆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宋春岳(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大陆桥物流公司的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
各项损失共计245355元
损失、但不承担诉讼费
损失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赵翔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杨鑫
黄骅市京骅宝通物流有限公司
潘俊成
赔付
承担
民安财保沧州支公司辩称在核实驾驶证、行驶证后
平安财保沧州支公司辩称在核实驾驶证、行驶证后
京骅物流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
原告:沧州渤海新区大陆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桥物流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联通大厦3楼。
负责人:刘振义,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春岳,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民安财保沧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45号。
负责人:翟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翔,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沧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
负责人:黄玉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鑫,公司职员。
被告:黄骅市京骅宝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骅物流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三木乡刘皮庄东205国道西。
法定代表人:张玉田,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俊成,该公司职员。
原告大陆桥物流公司的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
被告赔付
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53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
被告承担。
被告民安财保沧州支公司辩称:在核实驾驶证、行驶证后,如没有拒赔、免赔情形,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
原告损失、但不承担诉讼费。
被告平安财保沧州支公司辩称:在核实驾驶证、行驶证后,如没有拒赔、免赔情形,同意在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依责承担
原告损失,但不承担诉讼费。
被告京骅物流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6时许,原告大陆桥物流公司的雇佣司机王德才驾驶冀J×××××号车沿沿海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沿海线332KM+300M处时,驶入逆行车道,与对向史洪军驾驶的冀J×××××/冀J×××××号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德才死亡,史洪军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冀J×××××/冀J×××××号车所载原油泄漏到公路西侧池塘中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海兴县公安交警大队处理,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德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史洪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史洪军驾驶的冀J×××××/冀J×××××挂号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京骅物流公司,史洪军系京骅物流公司的雇佣司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该车在被告民安财保沧州支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在平安财保沧州支公司为主车投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1000000元,并投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原告大陆桥物流公司与死者王德才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大陆桥物流公司一次性赔偿了王德才亲属380000元(协议签订后,当即支付300000元,其余80000元在死者家属提供死者王德才的相关理赔材料后已付清)。
综合原、被告诉、辩理由及庭审意见,原告请求的损失中本院予以确认的部分是:
一、死亡赔偿金182040元(按河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9102元/年计算20年,证据是死亡证明、事故认定书、户口页);
二、丧葬费21266元(按河北省社平工资42532元/年计算6个月);
三、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2695元(原告请求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8868元,属请求数额过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应确认支持2695元);
四、精神抚慰金20000元(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60000元,属请求数额过高,因原告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精神抚慰金应确认为2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大陆桥物流公司上列经本院确认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民安财保沧州支公司在京骅物流公司的冀J×××××/冀J×××××挂号车所投交强险的死亡伤残项下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10000元,在财产项下赔付原告车辆损失险2000元(交强险合计赔付112000元)。剩余人身损失158939元,由被告平安财保沧州支公司在京骅物流公司的在冀J×××××/冀J×××××挂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以30%的赔偿责任赔付原告大陆桥物流公司各项损失47682元。剩余车辆损失182285元,由被告平安财保沧州支公司在京骅物流公司的在冀J×××××/冀J×××××挂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以30%的赔偿责任赔付原告大陆桥物流公司各项损失54686元(平安财保沧州支公司合计赔偿原告大陆桥物流公司102368元)。被告民安财保沧州支公司、平安财保沧州支公司对原告大陆桥物流公司垫付的损失赔付后,被告京华物流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黄骅市京骅宝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冀J×××××/冀J×××××挂号车所投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沧州渤海新区大陆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1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黄骅市京骅宝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冀J×××××/冀J×××××挂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原告沧州渤海新区大陆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02367元;
三、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沧州渤海新区大陆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垫付的损失赔付后,被告黄骅市京骅宝通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义务;
四、驳回原告沧州渤海新区大陆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事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2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0元,由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254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244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大陆桥物流公司上列经本院确认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民安财保沧州支公司在京骅物流公司的冀J×××××/冀J×××××挂号车所投交强险的死亡伤残项下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10000元,在财产项下赔付原告车辆损失险2000元(交强险合计赔付112000元)。剩余人身损失158939元,由被告平安财保沧州支公司在京骅物流公司的在冀J×××××/冀J×××××挂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以30%的赔偿责任赔付原告大陆桥物流公司各项损失47682元。剩余车辆损失182285元,由被告平安财保沧州支公司在京骅物流公司的在冀J×××××/冀J×××××挂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以30%的赔偿责任赔付原告大陆桥物流公司各项损失54686元(平安财保沧州支公司合计赔偿原告大陆桥物流公司102368元)。被告民安财保沧州支公司、平安财保沧州支公司对原告大陆桥物流公司垫付的损失赔付后,被告京华物流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黄骅市京骅宝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冀J×××××/冀J×××××挂号车所投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沧州渤海新区大陆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1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黄骅市京骅宝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冀J×××××/冀J×××××挂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原告沧州渤海新区大陆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02367元;
三、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沧州渤海新区大陆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垫付的损失赔付后,被告黄骅市京骅宝通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义务;
四、驳回原告沧州渤海新区大陆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事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2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0元,由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254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244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孙福祥
审判员:闫广练
审判员:胡德忠
书记员:史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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