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沧州渤投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沧州渤投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沧州渤海新区港务局办公楼港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继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褚军英,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宝楼,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荣某管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孟村回族自治县武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志义。
委托代理人张学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沧州渤投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荣某管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沧州渤投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审 判 长 刘仕明 人民陪审员 张希彬 人民陪审员 秦景树
书记员:哈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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