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浩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张红(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宋某某
宋美某
李静(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原告沧州浩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旋广升,职务总经理。
地址沧州市新华区南大街东侧点式组团17号门市。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张红,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住沧州市。
被告宋某某,住址同上,系刘某某的妻子。
被告宋美某,系沧州市运河区米阑春天婚纱摄影中心业主。
以上三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静,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沧州浩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宋某某、宋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宋某某、宋美某的委托代理人李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浩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订立的LED显示屏制作安装合同,从内容看应为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该显示屏是为被告刘某某的妻子即被告宋某某经营的米兰春天婚纱影楼购买并使用。原告在制作并完成安装后,被告刘某某及被告宋某某作为夫妻应共同承担给付原告货款的义务。该米兰春天婚纱影楼在2013年12月4日,业主由被告宋某某变更为被告宋美某,二人系亲姐妹关系,但原告所售出的LED显示屏用仍在继续使用,即被告宋美某作为业主的米兰春天婚纱影楼亦为受益方,故被告宋美某亦应对所欠原告货款负连带责任。关于原告诉求未给付的货款,经庭审核实,除被告刘某某订立合同时已给付10000元外,在庭审中被告又提供证据分两次给付原告15000元,原告质证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即被告还欠原告货款34136元。但原告诉求按合同约定的按总工程款每日5%计算滞纳金过高,本院认为应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计算利息损失较妥。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LED显示屏有质量问题,但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同时,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在合同订立后在2013年4月2日和6月2日分别给原告出具欠条和保证书,又在2013年10月22日和12月23日两次给付原告货款,应认定原告所售显示屏并无质量问题,本院对被告此辩称理由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宋某某共同给付原告沧州浩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欠款3413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宋美某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原告沧州浩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5元,由被告刘某某、宋某某、宋美某共同负担7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浩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订立的LED显示屏制作安装合同,从内容看应为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该显示屏是为被告刘某某的妻子即被告宋某某经营的米兰春天婚纱影楼购买并使用。原告在制作并完成安装后,被告刘某某及被告宋某某作为夫妻应共同承担给付原告货款的义务。该米兰春天婚纱影楼在2013年12月4日,业主由被告宋某某变更为被告宋美某,二人系亲姐妹关系,但原告所售出的LED显示屏用仍在继续使用,即被告宋美某作为业主的米兰春天婚纱影楼亦为受益方,故被告宋美某亦应对所欠原告货款负连带责任。关于原告诉求未给付的货款,经庭审核实,除被告刘某某订立合同时已给付10000元外,在庭审中被告又提供证据分两次给付原告15000元,原告质证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即被告还欠原告货款34136元。但原告诉求按合同约定的按总工程款每日5%计算滞纳金过高,本院认为应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计算利息损失较妥。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LED显示屏有质量问题,但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同时,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在合同订立后在2013年4月2日和6月2日分别给原告出具欠条和保证书,又在2013年10月22日和12月23日两次给付原告货款,应认定原告所售显示屏并无质量问题,本院对被告此辩称理由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宋某某共同给付原告沧州浩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欠款3413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宋美某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原告沧州浩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5元,由被告刘某某、宋某某、宋美某共同负担715元。
审判长:张德山
审判员:宫业胜
审判员:武兴忠
书记员:姚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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