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永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本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起、鲍猛,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某某,成年,住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永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霍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永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永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永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沧州永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助理审判员 鞠法昌
书记员:杜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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