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日报社晚报印刷厂。
负责人马洪军,该厂总经理。
企业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解放中路269号。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
企业地址和平区西康路35路十层、十一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日报社晚报印刷厂诉被告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日报社晚报印刷厂撤回起诉。
诉讼费40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桂玲
书记员: 黄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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