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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振达管业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新华区长城货物运输代理中心、段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沧州振达管业有限公司。
地址盐山县蒲洼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桂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炳贤,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新华区长城货物运输代理中心。
地址新华区庆元停车场院内。
经营者段治伟。
委托代理人张微,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被告青县兴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青县木门店镇后董景村。
法定代表人刘广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文君,该公司员工。

原告沧州振达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新华区长城货物运输代理中心(业主段治伟)、被告段某某、被告青县兴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书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沧州振达管业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炳贤、被告沧州市新华区长城货物运输代理中心之委托代理人张微、被告段某某、被告青县兴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时文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运费收据和2016年4月1日协议原件,收款单位和货物承运方均显示为被告沧州市新华区长城货物运输代理中心,而且被告沧州市新华区长城货物运输代理中心在庭审中一直主张被告段某某系其员工,负责调配车辆及财务,与被告段某某主张一致,故应认定,被告段某某在此货物运输合同中是代理被告沧州市新华区长城货物运输代理中心履行职务,其个人不应承担责任。原告与被告沧州市新华区长城货物运输代理中心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支付运费,被告沧州市新华区长城货物运输代理中心应将原告货物安全送达至指定地点,在协议原件上,被告段某某已签字认可,在运输途中将钢管内壁防腐损坏,并因此原告赔偿用货方甘肃兴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损失23200元,对此损失应由被告沧州市新华区长城货物运输代理中心进行赔偿,但原告主张另有14000元之损失仅提供影印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青县兴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原告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故其不应承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沧州市新华区长城货物运输代理中心(经营者段治伟)赔偿原告沧州振达管业有限公司损失23200元;
二、驳回原告沧州振达管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期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元,保全费420元,共计785元,由被告沧州市新华区长城货物运输代理中心(经营者段治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书通

书记员:韩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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